股东实缴出资后,出资的财产即转变为公司财产,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,股东享有对公司的股东权益,其中分红权就是股东的重要权益之一,也是股东出资公司获得回报的重要途径。股东分红一定要在公司法的规则下实现,否则可能导致公司的权益遭受侵害,进而侵害到公司债权人利益,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也就受到重大威胁。

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分红原则,也即可以约定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红。如果没有约定,有限公司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,股份公司按照实际持有的股份进行分配。公司进行分红的前提必须是当年有可分配利润,可分配利润是公司财年经营收入扣除所发生的成本,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、弥补年度亏损、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利润。
公司有高额负债的情况下,是否可以进行分红?从公司的分红规则看,公司是否分红与公司是否存在债务并无直接关联。公司虽然负有债务,但债务一般是分期偿还的,公司当年的经营收入减去当年所发生的所有成本,成本包含当年应偿还债务本息,并按照前述规定缴纳税款、弥补亏损、提取公积金后,还有剩余利润,则可进行分配。如果一家高负债公司,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利润分配,则无问题。但并不是有利润一定要分配,如果一家有长远的计划的公司,应该考虑为公司扩大经营进行再投入或者降低负债率。如果一家企业在高额负债的情况下,而不进行统筹考量,每财年将所有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,则势必会影响到后期企业的抗风险能力。
如果公司在弥补亏损、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,则违反法律规定,会侵害公司的财产,还可能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,应将分得利润退还公司。如果公司没有利润或虚构利润进行分配,更是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,不但应当向公司还本付息,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、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。
综上,一家高负债公司是否可以分红并不取决于是否偿还完所有债务,而且取决于财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