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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房过户过程是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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幸福里百科词条:根据《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、分户、更名的规定》公房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、企业兼并等原因,要求改由相关单位承租使用的行为;民用住宅过户是指因承租人死亡、户口已迁出本市、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,并向管房单位申请改由其他近亲属承租使用的行为。

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大体如下

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(房屋所有权共有的,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)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、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(如产权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,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)、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,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、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、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。但是公房不可以自由买卖,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。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,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。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(过户)手续。

注意事项

1、承租人应保证此房屋无欠租、无拆改、无家庭纠纷;

2、房本的承租人姓名必须与户口本、身份证一致。如不一致,须先到房管站更改房本;

3、户口本与身份证号码、姓名必须一致,身份证不能超过有效期。如不一致,须由派出所出具证明(证明上粘贴本人照片并加盖派出所骑缝章,抬头注明"津房置换");

4、户口本每页须有派出所公章,户口本上如有撕页、缺页、更改事宜,均需加盖派出所公章或民警章(提供撕页处经盖章后的复印件一份,若承租人页有变更须加印变更内容);

5、承租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籍的,须提供结婚证;

婚姻状况为离婚的,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;

承租人配偶死亡的,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为:丧偶;或提供死亡证明;

6、承租人能够提供以下购房证明及票据的为有合格购房去向:

公房过户过程是什么?

承租人或者配偶或者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、父母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,一个购房证明只能作为一次合格去向使用。

购房证明包括:

a.购买商品房: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,提供经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和契税发票,购房时间以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签订的时间为准;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,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发票,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;

b.购买二手私产房的: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发票,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;

c.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:提供《公有住房租赁合同》和置换手续费发票(以置换手续费发票时间为准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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